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3 〕 94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4 年 1 月 3 日